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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编辑日期:2017-07-25 07:07  作者:夏光海  发布人: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民以食为天。“米袋子”的安全一直备受百姓关注。记者昨日从市粮食局获悉,《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从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全过程入手,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让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在原粮监管上,《实施意见》明确,我市将建立粮食质量档案,严禁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同时,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除粮食加工企业、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外,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重点场所粮油督查和抽检频次将加大,严防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粮食交易市场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粮食质量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构建粮食质量安全防线。

   《实施意见》提出,对进入口粮市场的粮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实行强制监测,超出标准的,要采取查封等行政强制举措进行处置。超出国家质量标准不宜食用的黄粒米,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值得一提的是,质量溯源将为粮食安全“加码”。按照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此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据了解,全市食药监、粮食、质监、工商等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协同开展粮食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本文摘自《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1856/201707-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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